江門市新會區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
實施細則(試行)
為指導我市居民科學、合理用水,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建立節水型社會,根據江門市新會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江門市新會區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制度暨水價聯動機制的通知》(新發改【2015】192號)的規定,新會區將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為確保政策的順利執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及對象
1、江門市新會區已實施“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居民生活用水戶,均執行居民階梯水價。
2、尚未實施“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居民用水戶(含小區),以及集體宿舍、出租屋等總表(合表)居民用水戶,直接執行居民用水階梯水價的綜合平均水價。
3、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水戶(包括學校、公共消防、環衛、綠化、平價商店、社會福利機構等),均執行居民用水階梯水價的綜合平均水價。
二、實施時間
根據文件規定,階梯水價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居民用水戶人口認定
1、居民生活用水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確定,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家庭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供水企業為居民安裝的計量水表為單位。
2、用水人口在4人(含)以內的用戶屬于基本用水戶,適用基本階梯計價標準。
3、用水人口超4人以上的用戶屬于超人口用水戶,用戶可到供水企業各營業網點辦理增加用水人口申報手續,每增加1人,可在基本階梯計價標準的各級水量額度基礎上相應增加6立方米。
四、基本階梯計價標準
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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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每月水量額度(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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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價格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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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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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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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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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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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用水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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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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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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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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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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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階梯水價綜合平均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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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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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量核收規定
1、居民階梯水費計算公式:
階梯水價總水費=居民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第一階梯用水量+居民用水第二階梯水價×第二階梯用水量+居民用水第三階梯水價×第三階梯用水量
2、受不可預見因素,實際抄表日較常規抄表日正負偏差3日之內的屬正常,按實抄的水量施行階梯計價。
六、其他相關規定
1、尚未實施“一戶一表”的居民用水戶在完成“一戶一表”改造后直接實施階梯水價。
2、對低收入困難家庭用水戶,按居民用水第一階梯水價的標準,每戶每月減免10立方米(原減免5立方米),實際月用水量不足10立方米的按實際用水量減免。
3、超人口用水戶增加或減少用水人口申請的,需按照《江門市新會區居民階梯水價用水人口申報指南》執行。(見附件)
4、實施階梯水價的居民用水戶,因房屋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變更時,須持相關證明辦理用水變更手續,同時重新核定階梯人口數。
七、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之處,按相關規定執行。本細則試行期一年,待試行一年后,根據收集、反饋的相關意見、建議進行修訂發布。
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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