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訂以下條款,凡連接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供水管網的用戶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與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供水管網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驗收合格并交其同意管理后方可使用,否則廣東新會水務有限公司有權拒絕供水。
第二條:用戶應在自行申請,并得到供水方批準認可的最大用水容量范圍內使用,當用戶的用水量連續三個月超過使用水表的公稱流量或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應當辦理更換水表口徑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條:用戶應依時交納水費,凡欠交水費的,按水費總額每日5‰計收違約金,欠費情況嚴重的,按規定拆、封水表停止供水處理。用戶如需恢復用水,必須繳清所欠水費、違約金,拆裝水表工程款及其他政策性收費后才能恢復供水。
第四條:供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以貿易結算水表為分界點,表后閥門、表后管道由用戶負責維護,貿易結算水表之前的設施(含貿易結算水表)由供水方負責維護。
第五條:用戶變更用戶名和用水地址,銷戶、檢測水表、辦理計劃用水量、改變用水性質等均應到供水方客戶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結清相關費用。
第六條:用戶如認為水表不準確的,可向廣東省江門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申請檢測水表(用戶支付檢測水表費用,如水表檢測結果不合格,檢測水表的費用由供水方支付),水表檢測后,供水方根據檢測結果向用戶追收或退還超出標準以外的水費,但只以該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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