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發下行為均屬違章用水行為。
用戶如有違反以下行為,經本公司工作人員稽查情況屬實的,要在限期內拆除違章設施并按情節輕重補交水費,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用水違約金或暫停供水處理。
1、 不經水表或私自安裝水表的用戶。
2、 違反一戶一表原則,擅自安裝表上表。
3、 造成水表停行、滯行或逆行的用水戶。
4、 擅自拆動、改移供水設施或水表位置。
5、 用戶自備水池或水塔的落水管與自來水管直接連通(不論有無設置止回閥)。
6、 用戶的水泵、水池或水塔、清水池、鍋爐、蒸氣管、熱水管及各種機械輸水管等,直接與自來水管連通(不論有無設置止回閥)。
7、 不按供水章程規定,拒不讓別人接駁用水的。
8、 非消防事故使用、擅自啟用和損壞消防設施的。
9、 擅自開、關公共供水管道的大小閥門的。
10、新增供水設施或建筑工地臨時建筑用水及擴建,不辦理用水計劃量的。
11、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表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修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或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的行為。
12、未經申報,隨意改變用水使用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