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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級)《江門市市區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

時間:2014-11-10 10:30:36 【字體:
 

《江門市市區二次供水工程技術導則》

1.總則

1.1目的和意義

為配合《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1995)》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的貫徹實施,落實《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提高江門市市區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水平,保證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用戶的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特制訂本技術導則。

1.2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導則所指的二次供水設施均為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加壓供水設施。

江門市市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二次供水設施,其設計、施工、驗收等均應符合本導則要求。

適用于江門市市區行政區域范圍。

1.3基本要求

二次供水系統的供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

二次供水設計應滿足江門市區供水專項規劃要求。

二次供水(特別是泵房、水池)的選擇方案應在規劃設計審批前咨詢供水企業意見。

二次供水設計方案必須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意見。

二次供水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1.4引用主要標準、規范和法規(現行)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 50015-2003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2-2002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 50332-2002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1997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 50069-2002

《給水排水構筑物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141-1990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 50013-2006

《泵站設計規范》(GB 50265-1997

《氣壓給水設計規范》(CECS 76-1995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1998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1997

《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1995)》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

2.設計要求

2.1設計單位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2.2系統設計要求

2.2.1凡超出市政供水管網直供水壓的區域或樓層,都應設計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2.2.2供應生活用水的加壓泵房、水池及管網等二次供水設施原則獨立設置,不應與任何非生活供水的設備房、水池或管網等合建。

2.2.3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工程應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集中抄表的原則設計。

2.2.4建筑群的樓層較高或地形高差較大時,應采用分區加壓的供水方式。

2.2.5壓力分區應根據小區樓群高度及地形高差確定,一般以6-8層為一個區,各壓力分區應獨立設加壓供水系統,不得設置減壓閥進行分區。

2.2.6應根據各小區實際情況,以節能、環保、安全為原則,通過經濟技術比較,合理選擇下列二次加壓供水方式。

a)方式一:市政供水管網——低位水池——工況泵——高位水池——用戶。采用本方式供水時,須保證最不利點有大于或等于5的自由水頭。

b)方式二:市政供水管網——低位水池——變頻泵——用戶。

c)方式三:市政供水管網——管網疊壓供水設備——用戶。

2.2.7變頻調速設備應采用高效節能供水設備。

2.2.8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和二次加壓供水設施加壓供水兩種方式聯合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不得影響直供管網供水。

2.2.9二次供水必須具有穩定、可靠的防倒流等防污染措施。

防倒流措施可采用空氣隔斷和倒流防止器等方式。采用倒流防止器的,應選擇符合《倒流防止器》(CJ/T160)行業標準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2.2.10二次供水系統改建的設計須考慮原有構(建)筑物的荷載及整體安全性

2.3泵房設計要求

2.3.1一個小區原則上只設一個泵站,有條件的相鄰小區宜集中加壓供水。

2.3.2泵房宜靠近加壓負荷中心,新建泵房不應設在居住用房的相鄰的樓層或房間,以免噪音影響住戶。

2.3.3水泵機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采取有效減震防噪聲措施。水泵機組的運行噪聲應符合現行的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的要求。民用建筑物內設置的水泵機組,應設置在吸水池的側面,其運行的噪聲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J 118)的規定。

2.3.4泵房應設置為獨立結構的建筑物,其室內地面宜高于或等于室外地面。因條件限制,不能獨立設置的,泵房可結合主體建筑設置,其設計、運營采用防水淹、震動、噪聲的措施。

2.3.5泵房內部及四周的環境必須整潔,不應有與供水無關的排水管渠等其他管線穿越泵房,也不得將與供水無關的設備、物品等安放在泵房內。

2.3.6泵房室內面積應預留足夠空間,以滿足水泵機組和相關設備安裝及檢修的要求。泵房室內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水泵機組外輪廓面與墻面間的最小間距

1.0

相鄰水泵機組外輪廓面之間的最小間距

0.6

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的最小間距

1.2

 

 

 

 

2.3.7泵房必須設置獨立門,門的寬度必須滿足最大設備搬運的出入要求,并設上鎖裝置。

2.3.8泵房內應設置水池溢流、機組故障、水池人孔及泵房門被打開等異常情況的報警裝置,報警信號自動接入供水調度中心。

2.3.9泵房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通風、采光、排水以及防止外界雨水、廢水、污水等進入泵房的措施。

2.3.10水泵機組及其控制等設備應選用性能良好、可靠性高、且具有抑制高頻噪音功能的供水設備,同時要達到節能環保的要求。

2.3.11水泵機組吸水必須采用自灌式。并按下列要求設主泵、備用泵、穩壓泵和穩壓罐等;

a)主泵臺數應按最高時流量的30%70%100%25%50%75%100%的組合配置,同時須設不少于一臺備用泵,備用泵的技術參數應與最大一臺主泵一致;

b)應設一臺穩壓泵,按最高時流量的10%-15%配置,其揚程應與主泵一致;

c)穩壓罐的容積應按不小于最高時流量1分鐘的水量確定,壓力等級與系統工作壓力相匹配。

2.3.12水泵應在其高效區內運行,調速泵的調速范圍應在75%-100%之間;

2.3.13水泵機組的基礎應采用混凝土搗制,且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1,并設置防震裝置。

2.3.14水泵出水管上應安裝可曲撓橡膠接頭、止回閥、閥門等;吸水管上應設可曲撓橡膠接頭和閥門。

2.3.15泵房出水總管應設安全閥。

2.3.16壓力傳感器應安裝在出水總管的震動小、水壓平穩處。壓力表量程選擇應為工作壓力的1.5-2.0倍。

2.3.17二次供水設施的配電系統必須安裝獨立計量電表。

2.3.18規模較大或有條件的小區應設備用電源。

2.3.19供水電控裝置設計應符合國家對低壓電器的規范要求。

2.3.20二次供水設備必須同時具有自動和手動兩種控制方式,其電機應有過載、短路、過壓、缺相、欠壓、過熱等保護功能。

2.3.21泵房內電氣設備和其他電氣設施的底部應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3

2.3.22泵房內應設具有獨立漏電保護開關和空氣開關、且有接地的配電箱一個,內設380V220V電源接口各不少于一個。

2.3.23泵房內必須按消防規范的要求配備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2.3.24泵房與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須設置防盜及防止小動物進入的網罩。

2.3.25泵房內必須設置用于存放記錄水泵及其他設備運行情況的不銹鋼記錄箱。

2.3.26泵房內應設一沖洗龍頭,并配備沖洗軟管。

2.4生活水池設計要求

2.4.1生活水池應采用獨立結構,生活水池內底宜高于室外地面,嚴禁設計、建設地埋、半地埋式生活水池。

2.4.2生活水池因條件限制不能采用獨立結構,設計時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的壁板、底板及頂板。

2.4.3生活水池必須遠離化糞池、排水管渠、景觀水池(滲水坑)及垃圾站等污染源。周圍10以內不得有化糞池、景觀水池(滲水坑)及垃圾堆放點等,周圍2以內不得有廢水、污水管渠及污染物等。貯水池間距放射性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4.4毗鄰或設于建筑室內的貯水池,其壁板、底板及頂板與建筑間的凈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

水池壁板與墻面的凈距()

水池頂板與建筑結構最低點的凈距()

水池內底高出泵房地面()

0.7

0.8

0.2

2.4.5生活水池有效容積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確定,高(中)位水池按最大時流量的30%-50%確定。

2.4.6水池高度一般不應超過3,水池的有效水深不應低于1.5

2.4.7水池總貯水量大于20立方米時,必須將水池分成體積大致相等的兩格,并保證每格水池既可獨立工作,又可相互連通。

2.4.8當水池存在死水區域時,必須采取設置導流墻等措施,確保池水有效更新。

2.4.9水池必須設計為封閉式,且須設置人孔、爬梯、進水管、溢流管、通氣管、出水管、水泵吸水坑、排空管及水位觀測尺等附屬設施。

2.4.10水池人孔應設在室內,如無法設在室內時,必須有嚴密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水池安全。

2.4.11水池人孔不得小于700 x700毫米(方形)或φ700毫米(圓形),孔口外邊緣須高出水池外表面50毫米以上。

2.4.12人孔必須設有帶鎖的密封蓋(或門)。人孔的蓋(或門)須采用板厚不小于2毫米的U304不銹鋼材料。

2.4.13每格水池內設一寬度不小于500毫米的爬梯;水池外設一寬度不小于800毫米且有合適坡度的步梯,步梯應設高為1100毫米的扶手,為方便維護檢修宜設置安全操作平臺。

2.4.14水池內爬梯須采用食品級U304不銹鋼材料,相鄰兩級踏步的間距不得大于300毫米。

2.4.15水池進水總管應從小區給水干管上獨立接出。且須在進水總管上設一個與水池溢流聯動的電動閥。

2.4.16每格水池各設一套電控液壓浮球閥,并應具備調節水位高低的功能;每格水池進水管上各設一個減壓閥,將進水壓力控制在0.10-0.15MPa之間。

2.4.17溢流管的管徑要比進水管至少大一級,溢流口應高出最高水位0.10,溢流口應設在進水口的相對方向。

2.4.18溢流管上不得裝閥門,管口須設防蟲網罩,嚴禁將溢流管直接接入排水管溝。

2.4.19通氣管數量應按最大進水或最大出水時的通氣量確定,每格水池不宜少于2根;通氣管必須設防蟲網罩,管體及罩體必須為不銹鋼材料、壁厚不得小于2毫米。

2.4.20水池吸水坑的尺寸應按《泵站設計規范》確定,且其長、寬、深不應小于1000x1000x800毫米;此外,水池底應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坡向吸水坑。

2.4.21排空管應按2h-3h排空池內存水確定,且不應小于DN80,排空管宜從吸水坑底接出,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排空管上須設閥門。

2.4.22通氣管、溢流管必須設置不銹鋼防蟲網罩。溢流管和排水管不得直接與下水道連通。

2.4.23水池出水管(水泵吸水管)應設喇叭口和閥門。喇叭口的大小及其四周距離要符合《泵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出水管上應設一水質化驗龍頭。

2.5給水管網設計要求

2.5.1供水管網上的管道、閥門、管道附件等必須按國家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選用,并須與各壓力分區的工作壓力相匹配。

2.5.2室外給水管道應優先選用球墨鑄鐵、PE等符合國家規范的優質管材;陽光可直接照射到的室外明裝給水管道不得采用PEPPR、復合管等非金屬管材。

2.5.3管徑大于DN100(含DN100)的給水管道及室外埋地給水管道均不得采用鍍鋅鋼管。

2.5.4泵房內的給水管道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不銹鋼管。

2.5.5管網上選用的各類閥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a)閥門口徑小于DN50(不含DN50)采用截止閥,DN50-DN200采用閘閥,DN200(不含DN200)以上采用蝶閥;

b)閥門、止回閥的工作壓力要與系統的工作壓力相匹配;

c)鑄鐵閥門與水接觸部位應為靜電襯涂防腐;

d)應采用密封性能好、具有緩閉、消聲功能的止回閥。

2.5.6需要二次加壓供水的所有多層、高層建筑均應設置給水管道井,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管道井的長寬凈距不小于1200x500毫米;

b)管道井須每層設門,門的高寬尺寸不得小于1200x650毫米,門最低端宜高于樓板面200-400毫米,并須上鎖;

c)井內每層需設置與樓板相平的底板和排水設施,水表的安裝高度宜高于底板400-800毫米

d)井內不宜設其他管線,如需設其他管線時不得妨礙給水管道安裝及維修。

2.5.7遠程抄表系統應按“一戶一表、集中抄表到戶”的原則將抄表裝置設在建筑首層,計量水表安裝在相應層的管道井內。

2.5.8采用遠程抄表系統時,每根上樓給水立管的頂端應設排氣閥。

2.5.9采用普通機械水表計量時,應將水表集中安裝在建筑首層出入方便的位置。

2.5.10非公共供水管線加壓管道,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并且不得占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

3.施工要求

3.1施工單位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

3.2供水設備安裝要求

3.2.1供水設備和部件的選型必須質量合格,并有齊全的生產許可、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省級以上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文件。

3.2.2采用的自動控制系統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規定。凡具有人機對話功能的電控裝置,對話界面應漢化,圖標應明顯、易識別、便于操作。

3.2.3水箱、電控柜、水泵、閥門等應設有規范標牌,并標明:生產廠家、注冊商標、生產日期、出廠編號等內容。

3.2.4所有水泵及其他設備等必須編號、標識。

3.3生活水池施工要求

3.3.1水池選用的材質、襯里或內外涂層材料均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準》(GB/T 17219)規定,嚴禁采用對水質有污染的材料。

3.3.2水池應堅固、光潔、不滲漏。

3.3.3嚴禁使用手糊玻璃鋼和普通鋼板制作水箱或以其作為襯里。

3.4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施工要求

3.4.1給水管道宜安裝在便于日常管理和維修且不妨礙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位置。

3.4.2給水管道不得穿越配變電房、電梯機房等遇水會損壞設備和引發事故的房間,并避免在生產設備上方穿過。

3.4.3給水管道應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須穿越時應按人防要求設置防爆閥門。

3.4.4給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糞池、廁所等污染源;不宜穿越伸縮縫、沉降縫、變形縫等,如必須穿越上述三縫時,應設置補償管道伸縮和剪切變形的裝置。

3.4.5給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時,應設置防水套管:

a)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的外墻處;

b)穿越剪力墻或屋面;

c)穿越鋼筋混凝土水池(箱)壁板、頂板或底板;

d)具有防水要求的其他位置;

e)穿墻套管填塞要求使用防火隔音材料。

3.4.6對不同壓力分區的給水管道,采用統一噴字的方式標識,標識的間距為23,顏色為紅色,標識要求如下:

a)直供部分:“ 0

b)加壓一區:“ 1

c)加壓二區:“ 2

d)加壓三區:“ 3

e)加壓四區:“ 4

f)加壓五區:“ 5

3.4.7給水管件應與管材匹配,管道附件的工作壓力與該管道系統的工作壓力相一致。

3.4.8生活給水加壓設備的調試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水箱、連接管道等正式使用前需壓力試驗、清洗消毒,方法參照生活給水系統的試壓、清洗消毒方法。

3.4.9給水管道上的各類閥門宜安裝在便于檢修和操作的位置,并按供水企業的要求設置閥門井。

3.4.10計量水表必須按供水企業的標準圖安裝,同時應采用混凝土或瓷磚等材料對水表周圍進行硬底化處理,硬底化處理范圍包括水表組及表組外輪廓延伸800毫米的區域。

4.驗收要求

4.1驗收標準

凡本市區新建、擴建、改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均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規范及本技術導則的規定。

4.2驗收程序

按本導則對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并到現場實際檢驗,出具驗收報告。符合要求的,供水企業應接受其委托管理。建設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的同時,按規定移交完整的設備設施技術檔案和小區地下管網檔案資料。


5.術語

5.1二次供水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自用的形式。

5.2二次供水設施

是指用于保障二次供水水質、水壓而設置的設備、管線、場地。組成包括水箱(含高位、中位、低位水箱)、泵房、水泵機組及附屬設施(含水泵、電機、配電控制柜)、壓力罐、消毒設備、相關管道及閥門等。

5.3自灌

臥式離心泵的泵頂、立式多級離心泵吸水端第一級(段)泵體置于最低設計啟動水位標高以下,啟動時水靠重力充入泵體的引水方式。

5.4最大時用水量

最高日用水時間內,最大一小時的用水量。

5.5變頻調速供水設備

由變頻器改變電機供電頻率、運轉速度,實現恒壓變量供水的設備。

5.6 水錘壓力

管道系統工作中,由于水的流速發生突然變化,而產生的瞬時波動壓力。

5.7 溢流管

為防止水箱內的水超出允許的最高水位而設置的放水管。

5.8 人孔

為檢修和清理水箱而設置的人員出入通道。

5.9 氣壓給水

由水泵和氣壓罐以及一些附件組成,水泵將水壓入氣壓罐,依靠罐內的壓縮空氣,自動調節供水流量和保持供水壓力的供水方式。

5.10 立管

呈垂直或與垂線夾角小于45°的管道。

6.附則

6.1本導則用詞說明

執行本導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規定,以便執行時區別對待。

6.2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6.3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

6.4 對表示容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6.5 本技術導則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企業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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