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jiang)門市(shi)西(xi)江(jiang)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規定》
江府[1991]22號1991年3月2日頒布)
一.市區西江飲用水源保護區分三級設置
(一)一級保護區:西江水廠周郡吸水點上游1000米的“上道”到篁邊吸水點下1000米的“歧祥里”水域,地表水執行國家《GB3838—88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以下同)Ⅱ類水質標準,該范圍靠吸水點側沿岸向陸地縱深200米,對岸沿岸向陸地縱深100米(不含河面)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上游由“上道”至“豬頭山”3000米(mi)水(shui)域,地表(biao)水(shui)執行(xing)國家Ⅱ類水(shui)質標準,下(xia)游由“歧祥里”至“港口碼頭”1000米水域,地表水執行國家Ⅲ類水質標準;該范圍靠吸水點側沿岸向陸地縱深200米、對岸沿岸向陸地縱深100米(mi)(不含河面)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上游由“豬頭山”至“天河圍防汛指揮所”6000米(mi)水(shui)域(yu),地(di)表水(shui)執行國家Ⅱ類水(shui)質(zhi)標準,下(xia)游由(you)“港口碼頭”至“單細胞蛋白基地”5000米水域(不含西江支流江門河道水域),地表水執行國家Ⅳ類水質標準。
二.各級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措施
(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陸域除外,但不得使用可能污染水源的高毒、殘留期長的農藥、化肥等藥物)、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達到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污染負荷。
三.獎勵與懲罰削
(一)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對違反本規定和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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