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9月1日起,新會區會城自來水價格微調及水價聯動機制
1、為何要對會城自來水價格進行調整?
根據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15年12月31日起,供水企業取用地表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0.12元/立方米調整為0.20元/立方米。由于水資源費是在自來水價格內征收,計入供水成本,為疏導政策性規費調整對供水成本的影響,我局根據2015年底建立的水價聯動機制對會城的自來水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2、什么是水價聯動機制?
水資源費等政策性因素的變化會對水價有一定的影響,這些收費都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又計入供水成本構成水價(沒有價外計收),當它們的收費標準調整時,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供水企業的供水成本,從而影響到正常水價的實施。
為減少政策性因素對調整水價帶來的影響,避免不必要的聽證等繁復工作,從有效、合法、簡政角度,2015年底經召開價格聽證會并報區政府同意建立水價聯動機制。當水資源費等規費的收費標準調整時,在考慮供水損耗、稅費的基礎上,將收費標準的調整金額加上供水損耗、稅費因素作為水價的政策性調整金額,直接加(減)在水價上代為計收,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環節,以提高行政效率。
水價聯動計算公式為:
行政性收費每立方米有效供水量的調整金額={行政性收費的收費標準調整金額÷〔(1-自用水率)×(1-合理產銷差率)〕}×稅費系數103.4248%。
根據《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我區的實際情況,自用水率定為5%,合理產銷差率定為16.31%。當增值稅或城建稅附加、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稅率調整或稅費種類增減時,稅費系數103.4248%作相應調整。由于政策性規費調整而造成聯動水價調整的,新增的政策性收費不分用水種類,按調整金額直接計入各類別用水基本水價,相應調整各類用水基本水價和居民用水階梯價格,由供水企業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3、這次水價調整的幅度有多大?調整后的具體價格是多少?
由于此次水資源費上漲0.08元/立方米,根據水價聯動公式計算,在考慮供水損耗、稅費因素的基礎上,則相應的水價應調升0.10元/立方米,并直接計入各類別用水基本水價。
水價調整后,工業用水價格由現行1.61元/立方米調整為1.71元/立方米,調整幅度為6.21%;經營服務用水價格由現行2.44元/立方米調整為2.54元/立方米,調整幅度為4.1%;行政事業用水價格由現行1.9元/立方米調整為2.00元/立方米,調整幅度為5.26%;特種用水價格由現行4.05元/立方米調整為4.15元/立方米,調整幅度為2.47%;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級階梯水價由現行1.37元/立方米調整為1.47元/立方米,第二級階梯水價由現行2.06元/立方米調整為2.21元/立方米,第三級階梯水價由現行4.11元/立方米調整為4.41元/立方米,居民階梯水價的綜合平均價格由現行1.49元/立方米調整為1.59元/立方米。
4、此次水價調整對居民的影響如何?
水價調整后,居民用水第一階梯(用水量≤24立方米)水價調升0.1元/立方米,約占95%的居民用戶每月最多增加水費支出2.4元;第二階梯(24立方米<用水量≤32立方米)水價按1.5倍調升0.15元/立方米,約占3%的居民用戶每月最多增加水費支出3.6元;第三階梯(用水量>32立方米)水價按3倍調升0.3元/立方米,約占2%的居民用戶每月最少增加水費支出3.9元,從總體上看,對居民用戶的影響較小。
5、此次調整自來水價格對供水企業有什么影響?
供水企業因水價調整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繳納水資源費和相關稅費,不增加企業收入。
6、本次水價調整從何時開始執行?
本次水價調整從2016年9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
附表:分類用水價格調整表

(來源:新會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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